第1891章搭建框架,追封王氏-《诡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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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汉骠骑将军府衙之中,斐潜和庞统的沟通仍在继续。
在斐潜心中,庞统大概是介于大汉传统士族子弟和自己所秉承的现代观念中间,是一个当中的过渡人士,毕竟在鹿山之下,斐潜也偷偷摸摸给庞统灌了不少的私货。
而同在鹿山之下的徐庶这个人,要怎么说呢……
有时候出身决定了眼界,这句话虽然听起来有些绝对化,但是也确实反映了一些现实情况,庞统和徐庶两个人,差别就比较大。
对于徐庶来说,光宗耀祖是第一位的,然后才是其他。这或许是因为徐庶原本就是寒门出身,又经历过了哪些年头被世家大姓欺凌……嗯,话说回来,徐庶毕竟也是杀了人,若是按照后世现代人的观念,杀人纵然情有可原,也是触犯了法律,可以酬情减轻,但不能说完全没责任,只不过这个大汉律法么……
所以整体而言,庞统的视角会稍微更高一些,比较和斐潜个人接近一点,然后徐庶偏低一点,大体上差不多这样。
至于枣祗和太史明,一个是醉心于农事,其他事情不怎么挂在心上,另外一个是凡人之资,反应略显慢了,很多时候都是后知后觉。
因此斐潜基本上如果有什么比较重大的事情,都会和庞统商议,省的太过于超前,扯到蛋了就不好了。毕竟庞统可以接受的东西,大体上其他士族琢磨琢磨,也是可以明白的,只不过愿不愿意接受,则是另外一件事情了。
汉代的律法和制度,简直就是漏洞百出。就像是将渔网穿在了身上,说有穿罢,确实有穿,但是这个汉律身上,大大小小的都是窟窿,身上的东西也都露了出来。
法律是由统治阶级所制定的,所以大部分的法律都留有提供给统治阶级避难躲避的这个或是那个的后门。即便是到了后世,所谓自我号称『最为完整,最为规范』的资本主义国家制定出来的法律,其实也就是写了大大的一个『钱』字,有钱有公平,没钱没人权,后门的轮廓十分清晰明了。
法律究竟对谁比较『公平』,重点是看法律是谁颁布,是谁编撰的……
就像是汉代律法,是由汉王朝的天子颁布,然后由士族大姓编修而成,所以必然是代表了汉代天子和士族世家的利益,至于普通的百姓,大字都不认识一斗,又怎么可能参与到这么高深的文字游戏当中去?
西汉初期,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这就是西汉最开始的法律。
然后呢,这么简陋的律法明显不能满足统治阶级的需求,所以没过多久,刘邦就说『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命丞相萧何参照秦律重新制定汉律。萧何在秦六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称《九章律》。
后来又有《傍章律》,《越宫律》,《朝律》,《沈命法》,《通行饮食法》,还有《左官律》和《附益之法》,尤其是在汉武帝时期制定了大名鼎鼎的《腹诽之法》……
东汉,光武全面废除了王莽时期的律法之后,恢复了西汉的旧律,誓誓旦旦的宣称『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但是实际上东汉的律法根本就没有减轻,反倒是因为不断增加新的律令,显得科条繁多,庞杂烦苛,已经成为弊病,有些科条在不同的律法当中有不同的解释,使得执法者即便是想要执法也都困难重重。
『故而,主公欲重修律法?』庞统吸了一口凉气。
这是一个相当庞大的工程,大到了庞统光是想一想都觉得头痛的程度。自己好不容易才有了三个下巴,每折腾一次就少一个,要是再折腾到这个工程当中去,怕是仅存的两个半的下巴都保不住了……
斐潜哈哈笑笑,摇了摇头,说道:『非也……』
斐潜是要折腾,但是折腾的目的,并非纯粹为了瞎折腾,而是要一方面转移士族世家的注意力,另外一方面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同时还要提升长安左近的经济实力,怎么可能现在就为了所谓的『律法公正』就和当下的皇帝和士族摆明了要对着干,然后走上王莽老路?
俗话说得好,悄悄地进村,开枪的不要。
『此乃参议……呃,参律院也……』斐潜缓缓的说道,『因律、令、科、比繁杂,相较不一,故而难治奸妄,不利忠良。可于龙首原,青龙寺内,开辟此参律之院,设参律祭酒,领参律法,化繁为简,明晰律科也。士元以为,何人适合此职?』
听斐潜这么一说,庞统也略微明白过来,斐潜并非是要推翻汉律,顶多就是重修,甚至连重修都谈不上,只是简化而已,便思索了片刻,忽笑道,『参之一字,甚妙,甚妙也!此效「三章约法」旧事,以定民心也!嗯,若是如此,让韦休甫初任此职,如何?』
韦端?
韦氏是长安大姓,长居三辅,以其作为参律祭酒,嗯,似乎也是不错。
斐潜沉吟着,微微点头。
一来体现出斐潜对于长安本土人士的重视,交付国之律法,如何不是重任?
虽然斐潜和庞统都知道这个只是一个虚职,没什么卵用,但是旁人不清楚啊。正所谓参谋不带长,那什么不什么一样,斐潜都是老甲方了,真要折腾起来,怕不是让韦端欲仙欲死?
同时又可以将舆论控制在一个固定的范围之内,给这些长安闲散士族子弟找点事情去做,庞统明显领悟到了这一个方面,所以建议给韦端,毕竟韦端可以说是关中士族的地头蛇,由他带着,肯定比其他人更容易聚拢人气。
庞统也捉摸着,忽然补充说道,『若是如此,主公不妨诏令,太原、河东、汉中、河洛、川蜀等地,各自举荐乡老大能一二,入参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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