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44章 第一天-《诡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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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小看了华夏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优良传统。
王安石的保甲之法,有对于保丁的补贴,保丁上番,也就是参加民兵训练,“每人日支口食米三升,盐菜钱一十文”,而都、副保正可另外得钱七千文,大保长三千文。
既然有“郭奉孝”同学的补贴,自然就有人会琢磨着将“烧饼”上面的芝麻扣些下来吃,当然,最开始是的时候是扣芝麻,但是一层抠一次,到了下面么,“烧饼”也就剩下两三颗的芝麻了……
另外,增设的所谓都、副保,大保长等职位,王安石的原意也不错,不过么,相信在办理一些事情的时候,见识过某些极个别地方,其中的某一极小部分的社区临时工的嘴脸,也就大体能够明白,一旦鸡毛遇见了令箭,就是碰撞出如何美妙的干柴烈火来。
因此,最后王安石的反对派,给保甲之法以“徒足以困百姓,而实无益于军实”,也算是中肯,不算是什么故意抹黑。
斐潜现在用的保甲之法呢,就是后来升级的4.404版本。
汉代么,有一条检举红利法规,就是揭发者,可以获得罪责之人一半的家产……
这个可是一个大杀器,汉武帝用之,然后袁绍曹操也都有用过。若是放到后世,比如像是贩卖地沟油的,腐败贪官的,影视圈潜规则的,抑或是一些影响甚大,危害较重的犯罪行为,只要规定举报之人,确实定罪之后就可以获得罪责之人的财产一半,怕不是全国立刻都变朝阳?
当然,这样的检举红利法规也有其负面效果,但是就跟兵刃一样,就看是使用者如何用了,用的好就是利刃,用不好就是割伤自己。
所以斐潜特意强调了一条,诬告者反罪。就像是后世好多碰瓷,虽说抓罚了一波,但是收效甚微,还有一些因为年龄啊,性别啊,罪责标准啊等等,导致碰瓷者的犯罪成本很低廉,但是如果能向诬告者靠拢,确定碰瓷者反罪……
斐潜用保甲之法,也是有些无奈之举。
一方面是毕竟汉代还有一条亲亲相匿者无罪的规定,所以有时候一些罪行就这样被掩盖下去,而保甲之间的连坐规定加上检举红利,无形之中就打破了亲亲相匿的局面,使得整个的治安局面会得到一个较为稳定的环境。
同时,斐潜不设立村寨官秩,毕竟现在已经有巡检了,保甲之间,只负责相互监督,并无具体执法权和其他权限,因为奖惩制度都很凶残,所以只要有更多的朝阳群众,不需要那些恶行恶相的社区临时工。
另外一个方面,保甲制度,实际上也是在挖士族世家的墙角,当然,现在这个阶段,士族世家大多数还没有意识到墙角被斐潜掏了一个窟窿……
斐潜心中很清楚,王安石推行保甲,明面上是对付宋朝冗兵,但是王安石肯定也有些想要针对宋朝当时严重的土地兼并,赋役不均衡的局面进行改革的心思。
尤其是贫富差距太大,这一点最为致命。
历朝历代当中,所有的农民起义,大多数都会有一个“均富贵”的口号,贫富差距越是剧烈,农民起义的可能性就越大。像是宋朝,在真宗仁宗期间,就爆发了六七次的大规模农民起义,这也是相当少见的。
冗兵,冗员,冗费,这是宋朝的三座大山。不过么,其实这三座大山也不是宋朝的专利,任何朝代,只要发展到一定的阶段,都会或多或少的出现。
一个王朝的统治者,必须要有将民众束缚的手段,否则民众流失,那还统治一个屁?因此,历朝历代的封建王朝统治,都必须完善将民众束缚在土地上的这个制度,而且越是往后的王朝,手段越是高明。
先是流民于贼同罪,到后来的保甲之法,再往后就是修编各类人员的户口,分成兵户农户商户等等,不仅是一代人,就连子子孙孙都想要钉死不要乱动……
整体来说,只要是私有田制度,就一定会产生土地兼并的问题,虽然名义上,可能会说天子拥有天下的土地,但是并没有什么卵用,在封建王朝开国初期,人口稀少的时候,田还够分,田亩土地价格便宜,买卖不多,而越到王朝后期,田亩就会越来越趋向于集中在大地主阶级手中,大地主阶级也会拼命的一边收集更多田地,一边死命推高田地价格,来获取更多更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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